赣州:免除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学生学杂费
我市出台实施细则
免除家庭经济困难普高生学杂费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报市政府同意,近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印发了《赣州市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实施细则》,明确了我市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受助对象、免学杂费标准及负担比例,对规范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细则》明确,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此前已经开始实施),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以及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学生的学杂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普通高中学生。相比省里的实施方案,我市对低保家庭学生和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的资助面从农村扩大到城镇。
免学杂费标准按照《江西省教育委员会 江西省物价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高中收费标准的通知》(赣教计字〔1999〕147号)有关规定及我市实际执行,即每生每学年,省重点高中(含特色高中)800元、省重点建设高中720元、赣州城区一般高中540元、瑞金市一般高中400元、其他县一般高中360元。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细则》明确,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此外,《细则》要求普通高中安排专人做好免学杂费对象认定工作,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对符合免除学杂费条件的学生不得收取学杂费,严禁“先收后退”。(张文戎 记者兰国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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